事实上,对于城市中的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危机,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破产重组,当然,也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上,重组和清算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那么,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将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两者申请条件的差异
1、申请的原因有所不同。
虽然破产清算和重组是在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组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希望挽救,并经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同。
重组申请时间提前。
以债务人破产原因为前提,提出破产清算,重组申请可以在债务人可能破产时提出。
3、申请人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但重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金融机构。
4、申请材料有不同的要求。
债务人申请重组的,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通过重组程序提交重组可行性报告,维持可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入偿还债务,摆脱困境。
两者过程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和重组活动的主体是不同的。
债权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股东,都参与了重组程序。
破产清算主要由清算小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在某些情况下,清算小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
2、管理者的职责是不同的。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者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管理者在重组中的作用更像是监督者,监督重组活动。
3、重组企业可以采取多种重组措施,恢复经营能力,偿还债务,避免破产,除延迟或减少偿还债务外,还可以免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让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
重组的目的是维持公司的职业生涯,而不限于公司本身。
因此,如有必要,可以解散原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分立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对破产认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
即别除权。
不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和特殊优先权的优先赔偿权。
特定财产优先赔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组程序中受到限制。
这是两者的重大区别。
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不会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组和挽救。
5、重组程序是强制性的。
只要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小组和投资者小组通过法定重组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重组计划草案没有得到所有投票组的批准(但至少有一组),如果重组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条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
法院可以在法律条件下强制批准重组计划,如确保对方的优先权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重组。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
除非债务人有破产欺诈和无经营能力,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在重组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经理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制定重组计划,并负责重组计划的实施。
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组的抵制因素,保护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债务危机发生时尽快申请重组,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此外,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经理相比,债务人更熟悉企业的经营和业务,负责重组计划的实施,更有可能成功。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破产管理人收费办法
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二)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
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三)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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