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遵循法律转让流程,并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税款。但对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必要的。那么,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有效。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求,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按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出资额;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求,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二、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转让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转让营业执照(填写公司转让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转让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转让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转让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转让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转让银行信息(拿着银行转让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公司转让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股权转让个税处理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企服快车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转让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转让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什么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应当禁止的?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五、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六、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
三、办理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五)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
因股东转让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转让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八)《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九)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十)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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