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实践中有很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很多时候人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或者他们的权利被侵犯了。
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带您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这里所说的“同一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同一商标”是指视觉上没有差异或非常微妙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是故意的,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不是故意的。
《商标法》在规定商标侵权赔偿责任时,对卖方主观上“不知道”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即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和物质实体,制作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标志。
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标印刷合同规定的印刷数量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加盖商标标识的行为。
伪造和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区别在于前者的商标标志本身是假的,后者的商标标志本身是真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
一些外国立法法规禁止和制裁这种行为,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比如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辅助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可能性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客观上必须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情形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
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三、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避免商标侵权可以向商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登记和公示的效力;经常对商标信息进行检索,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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