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折旧计提范围存在差异
会计制度认为,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不仅有有形损耗,也存在无形损耗,因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折旧外,其它即使不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要按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从真实发生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出发,与取得总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
(3)折旧方法存在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下列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除上述之外,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
如果企业采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就会导致对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4)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确定存在差异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税法上限制性规定了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基本上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的差异体现
(1)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存在差异
会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借款费用准则允许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对于无形资产摊销时限存在差异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而现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少于10年。
(4)无形资产期末计量存在差异
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此项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
(二)负债要素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体现
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差异,会计规定对于债权人主动宣布放弃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一是转为营业外收入,二是长期挂账。
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其它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者权益要素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企业对接受的捐赠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留存收益转赠资本(股本),在会计核算上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转换,比较方便。
但税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股份制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留存收益转赠资本时,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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