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财产请求权。破产人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确认的权利,可以获得公平偿还的权利。那么,如何保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债权呢?让我们向您介绍一下!

一、如何保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仍然很高,职工权益相对容易得到保障。

二、公司破产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破产的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由此可以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所谓严重亏损,一般是指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认定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4、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程序终结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