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一般不能继续工作,但可以获得应有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一、企业破产职工怎么办?

企业破产职工一般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可以获得工资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变现破产财产方式是什么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同时指出:

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有“拍卖”和“变卖”两种。

(一)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被拍卖物的价金。破产财产的拍卖,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清算组委托的破产财产的起拍价应当是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评估的价值。

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其行为是强制性的,是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享有独立处分权的财产强制进行的拍卖,在开拍之前,清算组应发布公告,并报人民法院,通知竞拍人破产财产拍卖的时间、地点,竞拍人在公开竞拍之前可以对拍卖的破产财产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自己的最高竞拍价。

拍卖具有以下特点:

1、拍卖是由专业机构进行的活动;

2、动产和不动产应由不同的拍卖机构进行;

3、拍卖破产财产,应按确定的程序进行;

4、财产拍卖成交应当在事先确定的底价之上,由出价最高者的价金作为拍卖物的价金。

(二)变卖

是清算组依据事先确定的破产财产的价格,随时出卖破产财产的行为,一般的说,破产财产的变卖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拟定和通过变卖方案。变卖方案的内容有:

(1) 变卖财产的目录表;

(2)财产变卖的定价原则;

(3)财产变卖的程序原则。

2、制定变卖程序,具体内容有:

(1)确定公布买受人的资格;

(2)变卖登记手续及具体时间;

(3)定价原则;

(4)签定变卖协议。

3、发出变卖公告,变卖公告应刊登在影响大的报纸上,具体内容有:

(1)变卖物的简况;

(2)变卖登记的时间;

(3)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4、变卖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生效。变卖合同是变卖工作结束后,清算组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具体内容有:

(1)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2)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

(3)议定的价格及付款方式、时间;

(4)违约责任;

(5)代表人签字;

(6)附件,如变价财产的目录等。

清算组与买受人双方签字后,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合同生效。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虚假债权

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①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

②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