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4年9月24日对问题“根据财税[2024]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针对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文件免征契税的规定。
抑或,全资子公司必须先行成立后,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才可免征契税。
上述两种方式,到底哪一种可以享受契税免税政策。”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7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文件中正例举的免税情形,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综上,你公司将持有的不动产作价出资新成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财税〔2024〕17号文所列举的免税情形,不适用免税规定。
子公司作为不动产承受方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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