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一般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的是“认缴制”,不是“实缴制”;特殊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实缴制”。
注册资本需要实行“实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作出明确规定。
简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必是实缴的出资。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那会不会出现注册资本的“虚胖”问题呢?有人说,会,因为既然不是实缴,只要认缴就行,那么股东都可以认缴多一些,这样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就可以高一点,公司也显得“高大上”些。
本人认为,即使出现上述所谓的“虚胖”,其实是公司法鼓励的,且是想达到的效果。
所谓“虚胖”,并不可怕。
公司法对此有相应的规范机制。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
为了落实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必须注意的是,股东以认缴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但股东以实缴额享有资产收益等权益。
对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简言之,一般地,认缴额是股东的责任额,实缴额才是股东的权利额。
故,股东在确定自己的出资额时,要慎重,不能仅仅因为不需要立即缴款而觉得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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