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一般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权最高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的用语主要出现于《公司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根据《公司法》第两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又称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一种。
那么,上述三个职位能否同时由一人兼任呢?
首先,单位负责人不能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是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并列表述的,单位的财务报告需要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时签字,并且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交接应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上述两点要求其实是会计工作中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的体现。因此,从《会计法》的上述文义可以解释得出,单位负责人不能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其次,经笔者检索,目前尚无,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应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是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实践中很多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笔者检索,尚无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规定,但是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同时根据前述分析,一旦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了,就不能兼任单位负责人。
附:相关法律规范
《会计法》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会计核算和内部会计监督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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