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传播企业的品牌形象,而且还在市场扩张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对于产品销售,保护自己的品牌权利非常关键。广告语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还在市场的促进作用。
当然,作为商标可以注册,但是可能会存在注册商标的同名的情况,这是没有依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注册。
1.主张注册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尤其是在广告语标识的关联性上,要严格限制消费者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理论上讲,注册商标标识的使用必须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对于驰名商标标识,可以追溯到“相关公众普遍关注的商标”和“即将发生的商标纠纷”。但对于权利人来说,使用不同于驰名商标标识的证据可能并不完全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客观需要。
2.注册为驰名商标的使用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使用非类似商标的标识应当具有很强的证明意识,并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得侵犯注册商标的保护。另外,对于注册商标的宣传和推广,宣传效果要做到充分,宣传效果要好于知名商品的推广。
3.注册为驰名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经过主管机关或工商部门审核批准、登记并依照规定进行驰名商标的使用。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和保护范围包括: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果需要增加使用项目,应当增加使用项目,不能扩大使用范围。超出使用范围的,撤销三年。这是一个罕见的商标异议案件。
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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