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因商标专用权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权利滥用而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约束。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商标专用权与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防止权利滥用,法律对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所作的必要限制。
让我们和创业萤火一起看看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不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前提下,商标或者构成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颜色、图形等要素,未经注册在商标所有人武汉某地址的几家公司同意,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使用,而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通过合理使用可以实现利益平衡。
我国商标法没有使用“合理使用”一词,但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这些元素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只有普通意义而没有商标意义,属于公共领域而非专属领域。
就单个组件而言,它们在注册前并不是商标所有人的专属。
因此,完全禁止商标注册后在日常生活中引用或使用某些元素是不现实的。
比如有人以自己的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然后禁止他人使用这个名字,显然对公共权利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
在商品上以普通方式明示自己的姓名、肖像、店名、地理标志、产品类型、质量、数量、供货方式等标志,不受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
但是,这种使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为了识别或提供信息的目的,不能使公众误解商品来源,否则就是侵权恶意使用。
也就是说,只要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的性质不相同,商标所有人就无权禁止他人合法使用。
(2)商标权的用尽商标权穷竭,又称商标权穷竭说或首销说,是指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同意投入市场后,买受人有权再次使用或销售该商品,商标权人不得以其享有商标权为由进行干预。
根据这一理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旦进入市场,商标所有人就已经行使了权利并获得了相应的商业回报,商标所有人已经用尽了对特定商品的商标权。
如果允许商标权人继续限制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必然会阻碍商品的正常流通。
商标权穷竭理论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①首次销售后,商标权穷竭,商标权人不得干涉买受人使用商品或转售商品;
②商标权的用尽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丧失商标权,也不意味着购买商品的人获得了商标权。
商品的销售只是导致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商标所有人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体现在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商品转售过程中改变商品的基本组成部分、零件、形式和商标。
1994年中国枫叶诉鳄鱼案首次引起学术界对售后行为的关注。
本案中,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产品后,撕下产品上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在自己的专卖店销售,在当时引起广泛争议。
2001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学界称之为“反向假冒”。
打假本质上是对商标权穷竭理论的限制,因为打假行为人在商品持续流通中改变了带有商标的商品(破坏了商标状态),使得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无法正常传递给消费者。
(3)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和评论中引用他人商标是一种合法使用,一般不属于侵犯他人商标。
世界各国的商标立法表明,商标所有人不能以新闻报道和评论为目的禁止使用相关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
1.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不可避免地提到一个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不会对商标本身的标记功能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剥夺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一切权利。
只要是真实客观的评论或报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是人* * * *的体现,不构成商标侵权。
2.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不当,如贬损他人商标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从而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不属于商标侵权,而是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名誉权。
(4)比较广告又称比较广告,是指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以比较的方式说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在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乱,因此不属于侵犯商标权。
需要注意的是,“比较”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贬损他人的商标和商品,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和其他权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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