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须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执业,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特殊项目需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3、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4、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5、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6、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后相关手续:
1.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5.需要发票可去所属税局购买,经营者本人带着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公章、发票章就能买到发票。
6.个体营业执照注销需要带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在工商所领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当地的工商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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