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1消防工程公司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控制逻辑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o1.2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线路压降超过5%,其直流24V电源应由现场提供)
o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o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手控盘、直启线)
o1.5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o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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