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且明确规定,提供的资料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因此,你公司因对方已注销而无法索取发票的,能够提供上述资料的,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但对上述资料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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