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原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2019年4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16%、10%,下同)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13%、9%,下同)开具发票。

》()确定的原则,4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4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4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日以后因履行跨期销售业务合同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说一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