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没发工资,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举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收到一个粉丝的咨询,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这个粉丝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粉丝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粉丝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申报表工资总额比对异常?

小心税局找你喝茶!

工资总额对比异常也不能说就一定存在问题,有合理的原因,由它们引起的申报表差异是有据可依的,只要企业能提供合理解释,就没有问题!

原因:特殊应税项目

有一些特殊项目,如发放给职工的过节福利、为职工购买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商业保险等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这些也需要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并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总额,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两张申报表就产生了差异。

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可以在个税税前限额扣除的。

在实务中,如出现重大差异,不管是何种情况导致的,都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

如果是上述特殊原因导致差异,只要保留证据、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税务是认可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数据已经报给税务,而各类申报表之间的项目比对如出现较大差异,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