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示例:新出网证(京)字026号):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示例:文网文[2006]58号-98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如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及其服务的活动。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许可证(示例:京卫网审字(200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示例:京(-经营性-2006-0016)):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获得该证书的网站将具有从事互联网视频播放的资格。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短信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从事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党政、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等,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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