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欧盟法院(CJEU)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即欧盟成员国必须保护在欧盟内的实用艺术作品,无论这些作品的原产国或其作者的国籍如何。
这一裁决源于荷兰最高法院提交的Case C-227/23(Kwantum诉Vitra案),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
案件涉及瑞士公司Vitra与荷兰公司Kwantum之间的纠纷。
Vitra拥有由美国人Charles和Ray Eames设计的家具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在1950年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MOMA)举办的家具设计比赛中创作并展出的“Eames椅”。
Kwantum在荷兰和比利时经营室内装饰连锁店,销售一款名为“Paris椅”的椅子,据称侵犯了Vitra对Eames椅的版权。
在国际法中,《伯尔尼公约》规定,签约国国民在其他签约国原则上享有与本国作者相同的权利。
然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签约方制定了物质互惠条款(《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2款),根据该条款,在原产国仅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在其他签约国不享有版权保护。
在欧盟,寻求外观设计或模型的保护通常不再为像Eames椅这样的设计提供救济,因为一旦设计或模型被公之于众(有12个月的宽限期),这种公开就会损害其后续的注册新颖性。
因此,物质互惠条款对原产于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构成了严重的版权障碍,使得诉讼程序变得复杂、昂贵且不可预测。
原告需要证明实用艺术作品在原产国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而法院则需要根据外国法律进行评估。
在本案中,双方依靠美国教授和律师的相反法律意见,就Eames椅是否在美国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展开争论。
一审时,海牙地区法院认定Eames椅在美国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驳回了Vitra基于版权的诉求。
在上诉程序中,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Star Athletica裁决。
海牙上诉法院对Star Athletica对版权保护资格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Feist案中的“可分离性”测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Eames椅在美国符合版权保护条件。
Kwantum随后向荷兰最高法院提起了进一步上诉。
荷兰最高法院决定将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请求其就根据欧盟指令2001/29以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第2款和第52条第1款,在作品作者非成员国国民的情况下,欧盟可对原产于第三国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何种保护提供指导。
荷兰最高法院的提交是引人注目的,因为无论是当事方还是指定的总检察长,都没有质疑应适用《伯尔尼公约》的互惠条款。
荷兰最高法院主动寻求确认,即使欧盟立法机构没有规定类似于《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的限制,成员国是否仍可自由对原产于第三国的实用艺术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中的物质互惠条款。
CJEU裁决要点:
- 欧盟法院首先明确,当一家公司在成员国境内主张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时,这种情况属于欧盟法律的物质范围(前提是这种作品可被视为欧盟指令2001/29所定义的“作品”)。
- 欧盟法院认为,欧盟立法机构必然考虑了所有在欧盟境内寻求保护的作品,并未就这些作品的原产国或作者的国籍设定任何标准。
因此,适用《伯尔尼公约》中的物质互惠条款将破坏欧盟指令2001/29的目标,即协调内部市场的版权。
- 欧盟法院指出,由于所涉知识产权受《宪章》第17条第2款保护,属于基本权利,因此任何对这些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宪章》第52条第1款)。
只有欧盟立法机构才能决定是否应限制在欧盟内授予指令2001/29所规定的权利。
由于欧盟指令2001/29中没有此类限制,成员国不能依据《伯尔尼公约》来免除其因该指令而产生的义务。
裁决影响:
这一裁决对在欧盟内执行原产于采取更严格版权保护措施的“第三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具有重大影响。
近年来,欧盟的版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实现协调。
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法,首先,所涉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即它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
其次,只有表达作者自己智力创作的内容才能被归类为欧盟指令2001/29所定义的“作品”。
特别是在Cofemel(C-683/17)和Brompton Bicycle(C-833/18)案中,原创性要求已扩展至所有类型的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
欧盟法院认为,只要设计是原创的,版权就可以保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产品设计。
如果设计“完全由”功能决定,则应拒绝提供版权保护。
总体而言,在欧盟获得版权保护的门槛被认为相对较低。
尽管实现了协调,但在欧盟成员国中,各国家法院对原创性标准的严格程度仍存在差异。
例如,德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院在授予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方面历来更为谨慎。
相比之下,荷兰的一般假设是,实用艺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门槛很低。
从历史上看,从荷兰法律的角度来看,毫无疑问,Star Athletica案中的啦啦队服装原则上符合荷兰和欧盟版权法的保护条件,Eames椅也是如此。
保护的限制主要在于设计几乎是技术考虑或功能的结果。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应从所有“第三国”创作者,特别是其他国家创作者的角度受到称赞。
他们现在都可以从欧盟对其创作更为慷慨的版权保护中受益,从而能够在欧盟市场保护其艺术作品的权益。
信息来源|
编辑:企服快车团队微信:yongjiangzhidao
欧盟法院欧盟版权保护版权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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