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塔牌公司主张,其由四川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三电电缆厂于2004年8月10日发起设立,其“塔牌”字号源于发起人之一的成都三电电缆厂的100%控股股东“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权利商标,注册并使用“塔牌”字号是上述两个法人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川塔牌公司的“塔牌”字号完全合法,并沿用至今已近十五年,从未产生任何争议。
金杯塔牌公司原名成都三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新设成立,2017年6月变更企业名称为金杯塔牌公司,其构成对四川塔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四川塔牌公司遂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金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第176722号“塔牌及图”商标的发展历程看,该商标的历任权利人包括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电电缆厂、金杯塔牌公司,可见该商标从核准注册到金杯塔牌公司更名前,均指向的是包含“三电”字号的企业,其商标价值也未因转让行为而贬损,故金杯塔牌公司并无更名的必要性、紧迫性。
从四川塔牌公司企业名称的发展历程看,四川塔牌公司成立时,当时的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层层控股的制度设计,对四川塔牌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在案证据也印证四川塔牌公司注册、使用“塔牌”字号获得了商标权人的许可。
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权经两次转让后,已经与商标权人完全分离,在未重新获得明示许可的情况下,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四川塔牌电缆”字样的行为已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范围,实质上是将字号用作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金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了包括四川塔牌公司在内的若干包含“塔牌”字号的企业,亦均属电线电缆行业。
金杯塔牌公司受让权利商标时,知晓该事实,但其不仅不予规避,反而变更包含“塔牌”字号的企业名称,客观上导致了其与四川塔牌公司因名称近似而主体混淆的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金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现在均与曾经创立并发扬“塔牌”电线、电缆产品的经营主体不再具有关联关系。
二者应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际,通过使用有别于过去的商业标志的组合,开展公平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权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金制线缆经营部停止侵权;四川塔牌公司赔偿金杯塔牌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42143元,金制线缆经营部在2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杯塔牌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塔牌”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金杯塔牌公司赔偿四川塔牌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金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营“塔牌”电线、电缆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因股权变更、商标流转,致使“塔牌”商标持有人与含“塔牌”企业字号的公司发生经营关系分离而产生的纠纷。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属商业标志,但各有其界,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者的获取途径、权利客体不同,故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不能互为权利基础。
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规范地行使各自权利;未规范行使权利、不尊重不同权利间已客观形成的权利边界,可能导致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文书事实查明细致准确、释法说理清晰详实,为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规划、管理其各类知识产权树立了良好的规则示范,也对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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