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审查规律,“秒币”两个字,“秒”字属于显著部分,“币”字属于弱显部分,审查整体商标“秒币”和显著部分“秒”就可以。
但由于“币”字的特殊性,审查员在审查时,不仅要审查“秒币”整体商标,和显著部分“秒”,还要进行分析,总结特殊性,用绝对条款将该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本文作者依据2016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结合审查实例将带“币”商标的审查标准总结如下:
一、非实际存在的货币形式,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驳回。
比如第23003648号(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等),“鲜果币”是申请人自造词语,不是客观存在的货币形式,除了要审查“鲜果币”和“鲜果”外,还要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鲜果币”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该申请商标。
诸如此类,第21847473号商标 (使用在第36类“银行;信托”等),第22471059号商标 (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第22442713号商标 (使用在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等),除了对商标进行整体审查,对“喵”、“领主”、“币途”进行单独审查外,还要考虑到“喵币”、“领主币”、“币途币”都不是客观存在的货币形式,用作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驳回。
二、实际存在的货币形式,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应予以驳回。
如第19556771号商标(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第17237994号商标(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都是客观存在的货币形式,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也应予以驳回。
商标构成纷繁复杂,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包罗万象,每一件商标都是申请人智慧和构思的结晶,也是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的缩影。
笔者建议慎重申请带“币”字的商标,以降低经济损失,提高效率,更好的促进商标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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