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犯自己的“拍客”商标专用权为由,李先生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诉至法院,要求新浪立即停止使用自己在先注册的“拍客”商标、赔偿商标使用费300余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相关费用。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拍客”商标专用权。从2012年年底开始,新浪网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并提供下载。李先生认为,新浪公司使用“拍客”商标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诉请海淀法院判令新浪赔偿商标使用费300余万元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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