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一起行政诉讼案,认定乌鲁木齐市清华MBA工商管理培训中心侵犯“清华”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对其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定性准确,驳回了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接到清华大学举报称,2007年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终止与乌鲁木齐市清华MBA工商管理培训中心合作后,该培训中心未经授权,在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办公场所等地方突出使用“清华”商标,侵犯了清华大学的权益。2012年7月,工商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侵权事实确实,对培训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培训中心不服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培训中心称,单位名称“清华”是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且“清华”一词古已有之,其使用“清华”作字号属正当使用,并未误导学员,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认为,“清华”是服务商标,是驰名商标,乌鲁木齐市清华MBA工商管理培训中心与清华大学都是服务行业,该培训中心使用“清华”商标,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定性准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培训中心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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