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注册之前,发生与之相关支出所取得发票单位是支付款项的股东公司名称,虽然实际受益人是新公司,因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其法律证明效力我们认为应与新公司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有、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税收管理中,新公司使用该种发票入账,我们认为不符合合理性,税务机关可根据上项规定进行查处.
公司成立前期的费用如何处理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筹建组,该筹建组的工作意图明确为成立新公司,那与筹建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往来坏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
本文介绍了前期支付的费用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有、合理的支出,按照规定开具,我们需要对相关知识进行全面的了解,这个问题的范围有点广,相信您看完上文你是不是多少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非常感谢你的阅读!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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