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这是对于内资企业关于通讯补贴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没有类似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于开具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属于是本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怎么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是准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见有实质性改变的规定).
近几年,随着通讯技术尤其是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加上通讯制度改革,公务通讯个人化事实上已经不可避免,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一999]5吧号)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下发后,各地为执行方便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大体分两种做法:
一种是规定限额列支,比如某一层级人员每月可以给予若干金额的通讯费补贴,不需要提供通讯费发票;
而另一类是限额报销,即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内凭通讯费发票报销.
在第二种情况下,所能取得的通讯费发票只能是开具给个人的,解答内容也是基于此而言.
以上就是小编对"外企个人名头电话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目前我们对于内资企业的个人抬头通讯费发票的扣除问题都还不太完善,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操作.外企的就更没办法确定了,建议各位外企小伙伴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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