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由稽查局提请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首先应予指出的是,该企业可以对稽查局收缴发票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8号)第八条第八款规定,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本例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在涉税检查过程中,稽查局在未作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下,能否收缴该企业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二是上述两项权力稽查局能否直接行使.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由稽查局提请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就本例来说,纳税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所以没有出现《税收征管法》所说的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事实.也就是说稽查局无权自行行使上述权力.
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此种情形下,在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改正前或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前,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稽查局的具体职责
(一)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相关业务规定;对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问题.
(三)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罚听证.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六)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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