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一个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先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确定要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后,就可以在相应类别上开始查询,查询的目的是确定所要注册的商标在相同的类别和类似群中,有无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
代理机构内部商标查询系统,可查到半年以前已经拿到注册证的在先商标,可保证80%的准确率;另外有大约20%无法查询到的,包括一个月的盲查期中申请的和处于异议状态的商标,还有国外商标通过领土延伸刚刚进入中国的商标。
第二步:如查询无在先,则进入下一步,在确定客户想注册的商品和类别后,即与客户签定《国内商标申请委托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客户各保留一份),由客户在《商标代理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证件(以企业名义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商标图案样品,同时汇款或交纳现金。
第三步:在取得以上资料后,由公司负责打印出〈合肥商标注册申请表〉和〈报送商标注册清单〉,连同商标图案、〈商标代理委托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递交给商标局。
商标局收文,再报送清单上加盖“商标局书件收讫章”和收文时间收文者姓名后,将一份报送清单退回公司留底,以做日后对帐核实之用。
此清单也可给客户复印件,以作为商标已受到申请材料的证明。
(注意:现在商标局不受理非代理机构的邮寄申请)
第四步:报送之后半个月左右,如顺利通过形式审查(即审查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公司即可收到盖有商标局大印的〈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上面印有申请编号,原件由公司寄送客户,公司保留复印件。
如申报手续不全,会收到〈补正通知书〉;则补正后递交补正材料;如申报文件不齐,会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快慢与所报类别和同时期商标局的受理量有关。
第五步:受理通知书下发后,报送的商标即进入为期一年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内容为是否违反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相似或相同。
未通过审查的商标,公司会收到〈驳回通知书〉。
第六步:审查通过后的商标进入三个月的公告期,商标刊登在商标局的〈商标公告〉上,也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查到电子版的〈商标公告〉。
公告期也可以叫做异议期,因为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在这三个月中,提出不该让此商标注册的异议。
如无人提出异议,则公司会收到〈商标注册证〉,在由公司通知客户来领取。
一旦有异议提出,整个异议过程会持续2-3年,如通过异议,则会拿到〈商标注册证〉。
否则,会被撤消商标注册。
如对异议结果不服,客户可委托代理机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时间大概持续2-3年,如对商评委裁定结果不服,则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如客户委托我公司代理异议、异议答辩和复审,另收异议或复审规费和代理费)。
注意:根据新商标法和其他相关修改后的法律,在烟草、医药、军火等敏感类别注册商标的,已无须提供任何额外证明,与其他普通商标完全一样。
商标侵权行为的4大种类:
第一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第三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种: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10大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10大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合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转让相较于来说,是一个能够快速获得商标的方法,也因此有很多企业为了以后的发展会大批量转让商标,获得更多的商标。
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限制呢?相关法律对于商标转让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商标的转让人必须是实际所有人,在这一点上有很多受到欺骗的案例,有一些转让人自称是商标的所有人,但其实可能是虚假的,那么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转让,必然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应的。
也有许多人自称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进行仔细的审核,看他是否有能力代表,以免受到欺骗。
2、在法律层面上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该商标的所有人其实是两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进行商标转让,这种操作的话,那么必须要两个人同时同意,并且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如果你发现你想要的商标是两个人的,但是你又只获得了一个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可能是对方私自同意,这种转让是无效的,警方遭受欺骗。
3、商标法规定,如果有相似商标或者与商标相同的其他商标,必须一起转让给对方,这首先是由法律上的规定,其次,这也符合正常的逻辑,比如说如果我给了你一个商标,但是我又留了一个相似商标,如果日后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相遇,就会产生一些纠纷问题,所以说为了规避这些问题,就有规定说必须一同转让。
如果商标局在审核的过程之中,发现还有剩余的相似商标,那么就不会被批准,这一点需要格外的注意。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那么初审公告与合肥商标注册公告相同吗?这两种公告的时间不同,所代表的商标权利状态也不同。
商标初审公告:是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商标注册时进行的公告,公告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此时商标并没有完全注册成功,因为只有通过三个月异议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才注册完成。
商标注册公告:是在三个月异议期结束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或是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对方的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从而商标局通过原商标的审核,代表商标已注册成功而进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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