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涉及到贸易进出口的业务,必须要办理进出口证才可以,只有办理了进出口权才可以进行相关的业务,如果只是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有进出口权是不能直接从事进出口工作的,接下来就给大家讲一下办理进出口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一、办理进出口公司的条件:
1、提供公司名称进行查册确认,无重名或相似的企业后才能进行注册
2、提供企业法人名称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人数和股东姓名
4、股东占股比例说明
5、注册地址。
提供的地址建议要有租赁合同,虽然工商注册对地址要求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即可,但银行开基本户时,没有相关租赁合同则无法开户。
二、公司办理进出口权所需资料:
1、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2、的座机号码和传真号码
3、法人信息、管理员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
4、公司整套资料。
三、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好处:
1、可以获得出口退税,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利润啊;
2、公司获得进出口权后,自营进出口可以省去找代理公司进出口的费用;
3、贷款直接到公司的外汇账户,省心放心;
4、企业自营进出口后,与外商交流接触的机会就会躲起来,这样就方便企业寻求更多的商机了。
企业有了进出口权,企业就可以直接自营进出口,可以开设自己的外汇账户收付外汇,既方便又节省开支。
(1)违背自然规律。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申请,典型的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或热力学第二定律。
违背自然规律的申请无论以何种方式撰写,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而明显以“永动机”“能量产生装置”为实用新型名称或说明书中可以明显推断出“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很明显地表明了申请的内容不具备实用性。
因此,对于发明创造内容违背自然规律的,建议申请人不提出专利申请。
(2)明显无积极效果。
通常只要实用新型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就可以认为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一项技术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但在其他方面有益,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期的积极效果。
一项技术方案有害而无益,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无法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获得的产品如果也是独一无二的,就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应用,从而不具备实用性。
如果利用了某地自然条件的原材料制造的产品,虽然在生产中利用的原材料是有限的或者特定的,但生产所获得的产品不是独一无二的,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则具备实用性。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以,企业在选择合肥商标注册分类的时候,应站在战略的高度,非常认真的对待每个细节,仔细斟酌,为企业将来的生产经营打好基础。
根据我国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特点,为了给商标申请人节约一些商标注册成本和让注册商标获得全面的保护,我司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对这些小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的技巧。
方法/步骤
(1)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
将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选择后,再根据主要经营商品对范围比较小的商品项目进行选择,从而实现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保护效果。
(2)如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确切的小的商品项目名称,我们可以选择与所经营产品功能相近似的商品项目,或者选择与所经营的产品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达到保护产品的商标权。
(3)选择交叉检索或与其他类别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一般而言,一个类似群组里的商标或服务项目都构成类似,但是,某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跨类别类似的情形,如选择该商品或服务项目,保护的范围就及于与其交叉检索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这种选择方法能够在注册成本不增加的情况下,最大化的保护商标的范围,有可能起到跨类别保护的效果。
(4)为了扩大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除了注册企业自己主营的产品以外,还可以在相关的类别里提前注册。
为了节约成本,可以在每个群组里面选择一个小的商品项目(比如说:
26类。26类总共分为10个小的群组,在每个群组里面选择一个商品注册,就整好10个商品项目,这样选择,也就是把整个26类都保护起来,第三人如果想在第26类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那是注册不下来的。
如果企业以后生产的产品没有注册,就可以补充注册一下,就不用担心商标注册不成功或者第三人侵权等问题。
(5)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应该考虑一下,在与企业主营产品相近的类别或者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
①在与企业主营产品相近的类别申请商标。
例如:32类和33类,同为酒。
32类为不含酒精的饮料,33类为含酒精的饮料。
如果只是单纯的注册33类,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就很可能会在32类出现与33类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这对于企业来说,这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为在不同类别里,要做商标争议或者商标异议来撤销这个商标,是非常困难的。
而且,像这种产品项目相近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
②在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
根据不同的家电产品的种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就被分到了不同的类别。
如:电热水器、冰柜等在第11类、洗衣机在第7类、CD播放机、电视摄像机在第9类。
在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全面保护的一个手段。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
一、司法认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目前仅有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1、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
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3、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二、管辖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
三、司法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关于国际合肥商标注册的问题小编就介绍到这里,另外注册国际商标可申请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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