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鉴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不得不面对以下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就公司的该情形须承担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对法定代表人判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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