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税务总局明确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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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的调查、电话的查询、涉税事项的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然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者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他们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1)商贸企业购进或者是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并且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或者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没有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或者虽然申报了但是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尚未申报抵扣或者申报出口退税的,暂时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了的,一概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者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过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者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