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是指他们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我国境内设立,外资公司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年报如何报送
一、企业年报报送对象
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19年度报告。
二、企业工商年报报送方式
企业(含在华经营外国企业,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2019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修改。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企业登录方式)申报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年报报送的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四、外资企业年报报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企业登录方式)填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同时提交其他电子材料。登记机关接收后,常驻代表机构需要贴花的,可持登记证、代表证到登记机关办理贴花。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向社会公示。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网站文章链接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对外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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