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
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
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
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
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
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
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
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
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
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
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
什么是领接权,与著作权有共同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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