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很多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成为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唯一证据。
鉴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网络中的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
因此,在商标权利人遭遇企服快车络侵权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传统证据相比,网络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看不见,摸不着,极易遭到破坏,有可能瞬间就被修改、转移或掩盖灭失,因此,一旦发生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来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才有利于商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企业遭到商标侵权,取证不足造成维权难题并且耗时耗力等,可以通过网络证据公证手段随时随地对企业内外商务沟通的整个流程及如公司核心的知识产权关键数据等证据进行实时保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逐年增多,电子数据保全公证成为了一个全新而便捷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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