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照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名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者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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