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设计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往往将“设计费用”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设计费用是为产品的开发而做相应的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为了产品的开发,全权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
这里要注意的是,设计必须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用于产品试制过程中的中试设备改造、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等的设备改造及日常的生产设备维修费用等,都不能作为研发费用。
归集为装备调试费用的相关装备改造或研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改造设备的内容、项目名称、时间节点、完成的要求和目标等)。
另外,这里的试验费用不要与“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检测费用混淆。
这里的试验费用是指新产品、新装备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田间试验费等。
在试验前也应该签订合同以作为原始证明材料。
针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a.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不规范; b.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一,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都可列支;第二,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披露研发获得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第三,针对某个特定研发活动,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技术开发后形成的产品再卖给乙方,从中扣除相应的成本确认收入,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第四,中介机构在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时,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研发费用;第五,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应写明项目名称、时间节点、研究内容、技术指标、金额及付款方式、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第六,相应费用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应为“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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