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关于注册公司的名称,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需预先核准
1.在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新设立企业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申请人无须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二、公司名称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其申请名称的使用范围可以申请占用一个行业,也可以申请占用所有的行业。申请占用一个行业的名称,申请占用的行业应与其名称中所体现的行业特点相一致;申请占用所有行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应体现行业特点。
行业按以下标准划分:
Ⅰ.农、林、牧、渔、水利业
Ⅱ.工业
Ⅲ.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Ⅳ.建筑业
Ⅴ.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Ⅵ.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Ⅶ.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
Ⅷ.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Ⅸ.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
Ⅹ.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Ⅺ.金融业、保险业
Ⅻ.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三、公司名称核准注意事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设立公司时预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只有经过登记机关核准通过的,申请人才可以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必须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的拟定不得违反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
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四、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
制作此文书时,必须写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具体的委托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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