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生产LNG天然气的企业,我公司2014年(由于气价的影响)停产有8个月,这期间我公司的生产设备所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目前,总局对“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未进一步明确是永久停用还是暂时停用,也未明确停用的除外条款。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我们认为,类似于季节性停工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可以扣除的,此部分停工是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比如北方冬季不能施工)造成的,存在的原因比较客观,但贵公司由于价格影响而停工,不属于正常停产,停产期间所提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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