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特定人物、地点或事物的形容词,一个商标就是一个形容词,每个标记都采用商标加“产品描述符”(比如一个名词)的格式表示。
如Microsoft R软件、RealAudio R格式、Real. comTM指南、海尔 R电器。
(2)商标不应作为名词来使用,如果这样,会使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
如“吉普”开始是驰名商标,其注册商品是越野车。
当越野车的销售商和消费者把“吉普”与越野车等同使用,而“吉普”商标的所有者置之不理时,慢慢地“吉普”就沦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丧失显著性。
“氟利昂”也曾是驰名商标,现沦为氟制冷剂的通用名称。
又如在编写字典时,如果收录他人商标作为词条时,就不能把商标当名词来使用,如“柯达,一种胶卷的名字”,这种解释行为就是错误的。
(3)如果是英文文字商标,不能以复数形式使用。
(4)商标也不能用作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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