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产业园要建设一个信息网络平台,从其他公司购进网络平台所需的材料及设备,且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建设网络平台购进的设备及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对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业,其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用于建筑工程、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等非增值税项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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