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关我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设想我本人的损失或者该侵权企业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许可使用费又缺乏参照对象。
因此适用上述标准均有困难。
1. 如按照稿酬的倍数计算,我的理解为,参照《美术出版物稿酬暂行规定》,应为基本稿酬(40元) 印数稿酬〔即10 000册×基本稿酬(40 元)×5%〕,总计为人民币 20 040元。
我不太清楚该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请明示。
如有错误,请告知正确的计算方法。
同时,请告知该标准计算是否可适用于本案?
2. 参考网上一些资料,有网友建议以广告费作为计算依据。
我不太清楚该广告费的具体范围,能够具体明示是否可以适用该标准?如何计算?最初,我将该广告费理解为广告设计费,因为是广告公司将侵权产品推荐给上述企业的,所以广告公司的设计费就是其非法获利,所以可作为依据。
但后来,我认为,其以广告形式损害著作权的行为的危害程度当然远远超过在偏僻场所同样进行的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因此单以广告设计费作为计算依据很不合理(因未考虑地段影响)。
因此,我想该广告费是否至少应包括广告设计费和广告发布费两部分,才能兼顾诸多客观因素。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3. 关于适用法定赔偿或酌定赔偿,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是不是可在起诉状上直接写明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或酌定赔偿。
解答: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正如你所说,有时很不好确定。
首先应当查清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到底如何,如使用的次数、时间、范围和方式等情节。
然后找出该作品通常的一次使用费。
然后计算出大体数额,再根据全案情况,决定赔偿数额。
摄影作品的单位使用费,国家版权局曾有一个付费标准,这个可以作为基本参考依据,再考虑其他因素。
假若使用一份一次应支付40元,使用了10000次,就是400000元。
关于参考广告费问题,也是学者的观点,可以参考。
对于确实侵权了,但无法计算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司法实践上可以运用“定额赔偿”办法。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本网站就可以找到)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判赔500元至30万元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
如果你认为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无法计算,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定额赔偿。
当然法院还要听取对方的意见。
至于你所提到的几倍的赔偿数额计算办法,并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依据。
针对此案,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述第四十九条我们可以看出,当原告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的获利的数额二者有一个可以确定,那么法院就可以直接按照可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了。
但是,无论是原告遭受的损害数额,还是被告获利数额一般都是无法直接确定的;企服快车面作为权利主体的原告对其享有的著作权无法给出明确的估价,也不可能拿出得到被告认可的价值;另外企服快车面作为侵权企服快车的被告也不会拿出不利于自己的相关凭证,再加之侵权损害程度等难以预估,总之让原告或者被告提供可靠的损耗赔偿额是不大可能的。
有文章也指出“法定赔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在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顺位上本是末席,却成为各级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首选,一些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甚至接近100%。”那么最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一般就要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作为依据了,即法院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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