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因上市股改的需要,我们的百余位职工均有原始股,但却是通过职工持股会(以新成立的公司法人的名义)持有的,现在职工 想趁机转让该股份,就会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是按法人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25%,二是分配到职工名下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5%)×20%=15%。两个税综合税负达 40%,职工很有意见。请教有没有高招可以节税?
回复:
亲爱的学员,你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涉及到几千家上市公司的数十万群众利 益。但我欣喜地告诉你,为了解决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的重复纳税问题,在多年前国税总局 就发了一个文件,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类似你们这种情况只纳一次税就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文件。
第一条,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 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 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 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第三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 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 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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