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在法律许可的时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由于不知情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这时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善意相对人,并没有上升到违法犯法的恶劣性质上。
(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二)《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五)《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要走合法程序到相关部门去审批的,现阶段在简政放权的政策下,流程不是太繁琐,但是还是要去相关政府机构跑一趟的。公司的运行中,变更经营范围是很重要的战略变更,对于公司的生存发展也非常重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战略方向的扭转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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