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与变更决议相关事项的通过,要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在变更登记时效内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不知情不属于违法事项,但知情后应及时补充登记。
(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二)《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五)《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运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或大或小的变更登记需求,这时走正式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民法典》沿用旧法,无论是存续期间还是破产决算的变更登记事项,都应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够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公司能够依法照章办事,这样能够免去法律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法人自身能够有序运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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