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

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

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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