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网在后台收到了一个粉丝的问题,称其公司有不少外籍的投资人士,对着这些外籍投资者的分红并不清楚会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详细解答。
问:我公司若向境外投资者分配股利,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应该如何申报相关代扣代缴税款?
答:境外投资者为外籍个人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为企业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者为企业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代扣代缴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该股息红利可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此时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审批后可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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