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部分企业或团体,在注册商标时,出于推广地域特产、标榜正宗以及品牌名称接地气等考虑,会选择在合法的情况下将特产地名称嵌入商标中进行注册。下面听小编说说将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做法吧。
从贴近顾客和宣传产品的角度来看,这样的选择确实有一定道理。然而如果从《商标法》的角度看,这样的商标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去过河南旅行的朋友想必对胡辣汤这种小吃非常熟悉。在河南甚至还有一种说法是,来到逍遥镇不喝胡辣汤等于白来。逍遥镇胡辣汤在众多派系中脱颖而出,独具名气。在河南众多地区,不少卖胡辣汤的小店也会打上“逍遥镇胡辣汤”的招牌以表明自家胡辣汤的传承派系。
然而,近日有数十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前两天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是由于他们在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三个字,侵犯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注册商标。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目前的门牌,需要每年要交1千元会费,否则需赔偿对方3到5万。
虽然有不少商家认为自己使用“逍遥镇”三个字只是为了客观的表明自家胡辣汤的做法流派,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他们确实侵犯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据相关资料显示,“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这一商标于2003年注册成功。所以无论商户们是故意还是无意,知情还是不知情,都确确实实侵犯了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相信看到这里可能会有部分朋友提出疑问,质疑“逍遥镇”作为地名被成功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也就意味着,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地名是可以作为商标的,而“逍遥镇”刚好属于这种情况。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想要胜诉也存在一定难度:首先虽然“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成功注册,但“逍遥镇”同样也是一个地名,而商户店牌使用“逍遥镇”三字本意为宣告美食所属地域,类似于北京烤鸭、长沙臭豆腐等,属于陈述事实的范畴。从这一点来说这是对于地名的合理使用。其次,逍遥镇胡辣汤的知名度相对较低,此商标用作指定服务的显著性较弱,实际审判中可能缺乏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此外,单从法律风险角度来看,由于“逍遥镇胡辣汤”本身是一种约定俗称的胡辣汤流派,具有通用名称的性质,因此还是有可能因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而被宣告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合法的情况下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确实可取,但在后续维权方面将面临一些阻力,且还存在被宣告商标无效的风险。以上就是小编对将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讲解,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以上关于”将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做法明智吗”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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