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工作中,税收小常识与大家息息相关,近期,申税小微搜集了一些身边的税事,和大家聊聊生活中的实用税收知识,
创业者小张最近遇到了一些困惑。
2016年,小张在老家安徽成立了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创办以来赶上互联网发展的浪潮,业务稳步增长,现在已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七月份,小张在新闻上看到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在临港新片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区域,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
原来,由于看中了优质的科创生态和友好的营商环境,小张前两年就计划将公司从安徽迁移到上海,目前已在临港新片区敲定了新的办公地点,预计在年底前可以完成搬迁。但是在原税务所在地办理税务注销时,小张发现公司尚有一笔不小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未抵扣。这笔未抵扣进项对于搬迁之际的公司,是一笔有力的支持,所以想要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这种情况公司未抵扣进项该如何处理呢?
不用担心,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另外,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以上关于”企业异地迁移办理税务注销,未抵扣进项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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