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分类”),每年国家商标局都会根据尼斯分类推出中国版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2013年初,国家商标局又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十版进行了修订。
本次的修订对于互联网公司非常重要,因为其强化了对于互联网服务的保护,建议互联网公司尽快调整自己的格式版商标申请书上申请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以下是笔者摘录的该表中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业有关的新内容以及笔者的个人观点:
一、第九类:保护移动互联网App和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
1、删除了“电脑软件(录制好的)090591”,但增加“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717”,笔者认为这显然是针对移动互联网兴起进行的修改,但有一个问题,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实际不算计算机,因此,适用于它们的应用程序还是只能通过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上获得保护。
2、增加了“平板电脑”090724“和 “电子图书阅读器090718”。
二、第35类:保护搜索引擎、明确了商业信息网站的归属类别
1、增加了“点击付费广告350113“、”搜索引擎优化350111“、”网站流量优化350112“等和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内容。
2、增加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119“、“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350117”,这两项内容原属第42类保护。提供商业信息的网站属于哪个类别原来没有定论,但现在可以归入第35类的保护范围。
三、第36类:保护网银和网站金融信息
将360072“家庭银行”改为“网上银行”,并增加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113”,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以后第36类是标配了。
四、第41类:保护在线影音服务
增加了“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410200”和“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410201”,这些和原来的在线游戏一起,把在线音乐、视频和游戏一网打尽了。
五、第42类:保护云计算和云存储
增加了很多和云计算、在线存储有关的服务,包括“远程数据备份420225”、“电子数据存储420226”、“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0227”、“云计算420229”。
六、第45类:保护社交网站
增加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218”,实际上,在4505小类,原来就有交友服务这个服务,但这次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提供在线社交服务的网站应该归属的类别。
最后,根据笔者的经验,在申请商标时选择正确的产品和服务非常重要,如果申请的产品和服务不对,遇到有人侵权时,即便有注册商标证,维权也会发生困难。因此,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应当找注重服务的专业商标代理公司,不要因为贪图注册费便宜而因小失大。
以上关于”商标局新增了哪些互联网产品的商标保护?”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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