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新规以来,大家可能或多或少的都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来一起整理一下,把发票常见的问题都罗列一下,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补充的地方也欢迎大家踊跃的在留言区留言哦!
1.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有何新的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还有就是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
(2)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建议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对应的简称。
同时,企业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查看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
2.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报销加油发票有什么新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开具,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油票具体要求如下:
(1)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录(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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