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存在“天价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面临的将是严肃的法律责任,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
2、认缴时限并非越长越好。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何时到位,需要通过工商系统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因此公司及股东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3、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公司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亦会支持债权人请求。
需要明确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因此可见,股东在认缴之后仍需要按期足额履行自己的承诺,如股东出现认缴违约的情形,法律会强制违约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债权人按照约定履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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