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个城市进行简易注销程序试点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17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经过改革后的简易程序不再需要进行登报公示,也不需要提供清算报告,用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清算材料。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公司注销的一些要求,比如把45天的公示期缩短为20天,缩小了税务机关对注销提出异议的范围等。
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从行政法规的层面,正式对市场主体(公司只是其中之一种“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程序进行了统一确认和规定。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哪些公司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问题,主要采用的是负面排除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规定不允许简易注销的情形,就可以进行简易注销申请。
如根据新条例出台之前的规定,公司的简易注销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新条例规定之后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可以简易注销,一些地方的行政办理事项中已经有了股份公司简易注销的入口,不过有一些地方则还暂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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